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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包括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61人看过举报


一、什么是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二、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包括哪些

  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 活动;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 取地方利益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

  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出手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三、市场交易中限制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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