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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存单 存在营利目的才构成犯罪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916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苏某因生意亏损急需用钱还债,遂产生盗用其父亲苏某某在邮政银行存款的念头,为防止其父发现,苏某用手机拍摄其父一张3万元的存单为篮本,通过制假证小广告联系造假人员伪造了两张面额分别为3万元和1.6万元的邮政银行存单。2017年1月14日、2月23日,苏某先后两次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置换其父放在箱子里的两张相同面额的银行存单后,将其父名下的4.6万元存款取走。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本条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而过去理论上通常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应有营利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因而本罪也应该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人认为本罪应有行使目的才能构成。但是,本条既然没有规定本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本案中,苏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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