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要约人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发出承诺的,那么其效果会是怎么样的呢?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依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定了其延期发出承诺的法律效果的,但其仍有法律意义,不过只是作为一项新的要约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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