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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58人看过举报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

  (二)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三)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

  (四)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二、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被许可人的权利有:

  (一)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

  (二)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被许可人的义务有:

  (一)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

  (二)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

  (三)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三、恶意注册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恶意注册商标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只要有商标申请发生,那么就一定会有恶意注册商标的事情产生,在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些“聪明人”通过恶意注册商标的方式,盗窃他人商业成果。

  1.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发生恶意注册商标事件时,商标申请应予驳回。

  2. 根据《商标法》第68条规定,对恶意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发生恶意注册商标事件时,商标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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