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赡养纠纷的法律处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父母赡养问题一直是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更是时常发生纠纷。有些读者就有问题,如果父母对子女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给大家解决疑惑。

 

案例一: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拒绝赡养

王某年轻时与丈夫张某离婚,约定由丈夫抚养两个孩子。后来王某离家打工,一去三十多年,之后她65岁时回到老家,希望和孩子共同生活养老,但是遭到了孩子强烈的反对,同时拒绝向王某支付赡养费。因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王某遂将孩子告上法院。但是王某的儿子认为王某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也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但是这两种义务并不是等价交换的存在,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

 

案例二:家产分割不均,女儿拒绝赡养

李某夫妻生育了一子一女,孩子长大成人后,父母也到了需要子女赡养的年纪。依照农村习俗,约定老人所拥有的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不参与分配,同时由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女儿不需要对两位老人进行赡养。后来,由于家庭矛盾,儿子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仅仅维持在基本吃住上,根本不关心老人的其他问题,女儿更是不闻不问了。于是两位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财产的多寡,是否分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存在不继承财产就可以不养老的情况。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可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90631

  • 昨日访问量

    207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