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与乙、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包括:乙、丁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甲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该调解书生效后,因乙、丁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C公司汇入丁前妻戊银行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该拆迁补偿款源自2019年8月23日戊与C公司签订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拆除腾退北京某地院落房屋,拆除腾退补偿总额一百八十余万元,选购安置房3套,剩余拆除腾退补偿款一百万元。
丁、戊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丙、辛。丁、戊于2019年8月26日登记离婚。丙、辛、丁、戊均属于被拆除腾退的认定人口。2020年1月,丙、辛另行起诉丁、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购房外拆迁补偿款一百万元归丙、辛所有。
对于法院冻结拆迁补偿款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丙、辛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涉案拆迁款经法院调解确认归丙、辛所有。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丙、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丙、辛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戊名下的拆迁补偿款的冻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除腾退补偿款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冻结措施于法有据。诉讼各方通过调解方式将拆除腾退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该分配属于家庭成员的内部约定,案外人依据在法院冻结案涉款项之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丙、辛的全部诉讼请求。丙、辛不服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于戊账户中的拆除腾退补偿款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戊获得拆除腾退补偿款系基于其签署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签订该协议时,戊尚未与丁离婚,戊系被拆除腾退补偿人,丁系被拆除腾退的认定人口,他俩均享有拆迁利益,该拆除腾退补偿款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冻结该款项。
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在先,案外人分家析产诉讼在后,且未告知法院诉争拆迁补偿款已被法院冻结的事实,调解协议内容属于家庭成员的内部约定,并非依法确定共同共有人之间的份额比例,不产生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物权效力。因此,案外人依据在法院冻结案涉款项之后作出的调解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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