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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尴尬

发布者:万利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7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蒋某与被告丘某在佛山相识。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丘某因被告甘某已生一女又怀一女,要打掉胎儿。原告蒋某劝被告爱惜生命,可以生下女婴,由原告抚养。并与被告人签订收养协议。期间原被告两家互通有无,经常往来,随着孩子的长大,被告人经常接小孩加广东小住,后因种种原因,小孩未回到原告身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20余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判决被告人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7万余元。

律师评析:

怎样收养才是合法的?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合法收养的基本条件:

一是规定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是规定了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是规定了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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