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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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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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次举报


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容易成为离婚时的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离婚后能不能再单独起诉返还彩礼,因没有禁止性规定,离婚时没有处理,离婚后也可以起诉。但本案案由只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彩礼是婚前给付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项“适用修改后的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条“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案由应当为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2)、(3)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彩礼的返还问题做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婚姻的情况和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仅凭有限的司法解释并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案件情况。而且,司法解释只规定符合所列情况的,彩礼应当返还,在实践中容易被理解为:对于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要么判决全部驳回,要么判决全部返还,导致判决缺乏必要的弹性,容易与实际案情出现脱节的情况。例如,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进而导致离婚,此时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案情予以细化。除了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外,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1)彩礼的实际用途;(2)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3)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实际判决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实务中对于婚后是否有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也有较大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共同生活的情况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在正常情况下外人是难以能探查的。并且,由于该问题的特殊性,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官需要借助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协助自己作出裁判,这就产生了婚后同居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由于法律一般很少对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的法律规定,运用法理分析的方法,作出合理的分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享有和承担《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其中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该规定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同时也包含了对有关婚姻事实问题的默许和推定。如果当事人提出与法律规定相反的主张,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