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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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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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邮寄单上标注了对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及具有关联性的收件人的,可认定对方当事人已收到该邮件材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0次举报


在为对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相关书面材料时,在该邮寄单上标注了对方公司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地址又与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以及本案诉讼中该公司的住所地一致,且所标注的收件人亦与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关联性,如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可综合该情形,对对方当事人已收到该邮件的事实予以认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