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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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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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分装食品销售或面临十倍赔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5次举报


2018年9月,梁先生花3198元在某网店购买了两盒燕窝,商家称其所售产品为泰国进口。但收货后,梁先生发现燕窝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他认为该商品不具备合法进口手续,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且商家支付十倍赔偿。


网店辩称,其销售的燕窝来源于上海某公司,手续合法,本批次500克燕窝原均有溯源码,但购入后拆零销售,致使梁先生所购商品无溯源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网店对梁先生退货退款,并支付31980元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网店虽然提交了其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手续,但销售的燕窝部分没有溯源码,而且其存在重新包装、拆零销售的行为,所以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采购、销售的部分燕窝有合法进口手续,并且有符合规范的中文标签,不能证明其销售给梁先生的燕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网店本身也不具备“分装”燕窝的食品安全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网店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梁先生有权要求其支付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