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及方式 | 法律文件 | |
1 |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按规定据实报销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 冀人社字〔2011〕4号 |
3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 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其中,乘卧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飞机: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 省内: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 |
4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按规定据实报销 | |
5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自2016年起河北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 工伤保险条例; 冀人社字〔2017〕20号 |
6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 冀人社字〔2017〕20号 |
7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十级伤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8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自2017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度:785020元)。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以上全部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 冀人社字〔2017〕20号 |
9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凭票据实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