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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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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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5次举报


因买卖合同货款形成的欠条不同于民间借贷的借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货款。此后,双方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但未明确付款时间的,如欠条的出具具有主张货款的意思表示,应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


【案情】吴宏、沈良琴系夫妻关系,长期从事养鸡业务,自2001年到2009年期间,陆邦贤与吴宏、沈良琴间素有饲料买卖往来,并滚动结算货款,此后,吴宏、沈良琴不再从事养鸡业务。2010年1月19日,经总结算,吴宏、沈良琴还欠陆邦贤饲料款79900元,沈良琴于同日在陆邦贤的记账本上书写欠条一份。后吴宏、沈良琴陆续偿还部分欠款,截至2016年7月18日仍欠61000元。同年7月19日,陆邦贤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欠款的清偿日期自双方结账并在陆邦贤记账本上书写欠条时就已经届满,陆邦贤要求吴宏、沈良琴偿还自欠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遂判决支持陆邦贤的诉讼请求。

吴宏、沈良琴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评析】本案为买卖合同中的欠款纠纷,关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支付时间的确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吴宏、沈良琴2010年1月19日出具欠条,逾期利息应当从该日期起算。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