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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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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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处置了婚前父母给买的房产,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协议有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8次举报


当事人:原告:王某的父母;被告:李某、王某。

李某与王某相恋多年,2015年4月,王某从加拿大留学归国,这对情侣终于冲破时空的距离,在五一节前一天登记结婚。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还令李某刻骨铭心,也羡煞了李某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王某,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李某造成他生活质量降低似的,两人为此开始发生争吵。半年后,王某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在国内生活,决定出国定居。但是李某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为此讨论了几周,互不退让,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


2015年10月8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居住的这套房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李某所有,随后,王某就出国了。一个月后,王某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某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14年2月王某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但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某返还。李某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某去年就早已告诉她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1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某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


2016年8月,王某的父母诉称: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李某辩称:离婚时王某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未参与答辩。


【审理要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3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某所有。


【裁判思路】

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离婚时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婚前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具体来说:


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1.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1)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2)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


3.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4.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5.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王荣珍:《夫妻财产共有权取得的〈物权法〉适用问题》,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父母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某与李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将既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某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某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


而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本案中,协议处置的财产是王某的父母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因此,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房产应当认定为是王某的父母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所有权应当属于王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的父母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某,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更符合法律精神和民法理论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