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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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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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重形式,格式严谨防纠纷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次举报


王某与张某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两子女,分别为王一和王二。后王某与张某离婚,与李某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16年,王某去世,李某提供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王某名下所有财产由李某继承。该遗嘱由李某的表姐赵某代笔,无其他见证人在场。李某根据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名下所有财产。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这个案例中王某提供的这份遗嘱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遗嘱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虽然寥寥数字,但其中的注意事项却不少:首先是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且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其次是对于代书人的要求,因为代书人实际是见证人之一,所以其必须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再次是对日期的要求,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遗嘱订立当天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判定都需要结合遗嘱日期予以判断,所以,订立遗嘱时必须书写日期,否则会被判定无效。最后是对签名的要求,立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确认,否则遗嘱无效。


通过陆南对代书遗嘱的上述解析,相信大家也大致明白为何法院会将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了。为王某代笔遗嘱的赵某是李某的表姐,与李某是亲戚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条件;且订立遗嘱当天无其他见证人在场,亦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法院才会判决将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不知大家有没有觉得,代书遗嘱的要求看似简单,实际需要注意的地方一点也不少。确实是这样,其实代书遗嘱可以看做是自书遗嘱的补充方式,只有在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或无法自书遗嘱时才会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样可以避免纠纷,也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关于自书遗嘱,陆南也会尽快上线相关文章为大家做详细讲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移速,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