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后发现对方用于违法活动立即挂失止付是否会被追责,需要结合出借时的主观状态与挂失前已经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判断,不存在统一的免责结论。如果出借银行卡时,出借人对对方的违法用途完全不知情,是在对方虚构用卡理由(如用于收工资、收生意回款、绑定炒股账户等)的情况下出借,后续发现银行卡存在异常流水、收到公安机关的止付通知或者对方主动告知用于违法活动后,第一时间办理挂失手续,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且配合将卡内未被转移的涉案资金上交的,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观上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主动阻止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仅需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政责任,比如被银行惩戒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不得使用非柜面业务。 如果出借银行卡时,出借人已经知晓对方借卡的用途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卡是用于“走账”“刷流水”“避税”,或者承诺给予远高于正常用卡需求的报酬,即便出借人没有实际获利、没有参与转账,后续发现涉诈后才挂失,只要挂失前银行卡已经流入的涉案资金达到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仍然会被认定构成帮信罪,但主动挂失、配合调查、退缴赃款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法院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轻刑。相关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