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承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了“离婚时”的表述,也即上述行为不限于离婚时,也包括离婚之前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来源:在确定少分或不分的数额时,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仅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年第2辑(总第82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