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