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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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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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可以随意使用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次举报
2026-06-15


 财产性权利可以自由使用,但作者的人身权利依然受法律永久保护,并非完全不受任何限制。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在法律上称为进入 “公有领域”,公众可以在遵守人身权保护规则的前提下自由利用。

  具体而言,保护期届满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全部财产权利均归于消灭。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自由对作品进行复制、出版、传播、改编、演绎等商业或非商业使用。比如古典文学名著、传统绘画作品、早期电影胶片等,都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出版社可以自由再版,创作者也可以自由进行二次创作,不需要获得任何人授权,也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