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
?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双方均登记为股东且登记比例不同,在夫妻内部关系中仍属共同共有,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
? 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登记出资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按《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张国贵律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
?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双方均登记为股东且登记比例不同,在夫妻内部关系中仍属共同共有,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
? 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登记出资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按《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