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而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应当为案外人。具体而言,案外人是指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人,诸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的确定,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在被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提出反对之时,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