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2.房屋不属于可以分割查封处置的财产,这是基本法律原则。除非房屋产权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按份额共有房屋,法院可以仅查封、处置一定份额的房屋。否则,分割查封处置房屋,将严重贬损房屋价值,且极难成功处置房屋,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迟迟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院积累执行案件,加剧执行难问题。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房屋登记显示为被执行人一人所有,法院应当整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如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同时为共有人保留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即为共有人保留50%的拍卖款,绝对不是仅仅处置50%份额的财产。
3.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共同房屋后,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分割财产或提出析产诉讼。其中,该配偶提出析产诉讼的,法院应中止执行。该配偶协议分割财产的,不得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应享有部分的执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