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案件债务分割的原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应由夫妻连带承担。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的类型: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时债务分割需要注意问题:

离婚时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债务,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承担部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