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书面请求与说明目的:中小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 利用司法救济途径: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中小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诉讼过程中,中小股东应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查阅目的的正当性。
3. 关注知情权范围拓展: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这一规定进一步拓宽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信息获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