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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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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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开展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事件恶意营销炒作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