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中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只针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未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据此可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继子生母死亡而自然解除,但也不能以民法典未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解除而当然认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亦不能诉讼解除。由于民法典对于解除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未作明文规定,可参照适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
能否解除,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此前的关系、是否存在实质性突出矛盾、继子对于赡养继父的态度等,以及继父年龄和健康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