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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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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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肤能否与继子的关系解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现行法律中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只针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未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据此可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继子生母死亡而自然解除,但也不能以民法典未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解除而当然认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亦不能诉讼解除。由于民法典对于解除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未作明文规定,可参照适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

能否解除,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此前的关系、是否存在实质性突出矛盾、继子对于赡养继父的态度等,以及继父年龄和健康情况等因素。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