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后取得股权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次举报


从诉的利益角度考量,即使是股东取得股权之前存在的不法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间接影响到此后受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而且股东在受让股权时难以知晓存在不法行为,受让股权时支付的对价也未扣减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影响原告起诉资格,不要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在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前成为股东。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