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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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的利益角度考量,即使是股东取得股权之前存在的不法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间接影响到此后受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而且股东在受让股权时难以知晓存在不法行为,受让股权时支付的对价也未扣减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影响原告起诉资格,不要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在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前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