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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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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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庭审笔录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1次举报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所以大部分案件是允许复制的。个别案件的庭审笔录允许当庭复制,大多数案件的庭审笔录允许庭后复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