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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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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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署名权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9次举报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只能是亲自参与了创作并做作品具有一定贡献度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署名权,也可以称之为一种资格权。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署名权一般认为是不能转让、剥夺和继承。署名权的保护方式很多样,可以署笔名、也可以署全名或者别名。但无论哪种,均是与作者本人进行联系,他人无法代替行使权利。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