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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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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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98次举报


1\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买方曾到卖方选定货物样品,后又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商谈买卖合同内容。案涉交易中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的沟通工具,不存在买方通过卖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发布的商品信息获得交易机会,进而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故本案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根本差别,应按照一般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