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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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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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有使用费是什么费用,如何参考收取费用?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368次举报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负有腾房义务,但选择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相应费用。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约定的标准并未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该标准进行调整。若合同中未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也可以按照房屋被占用期间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