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南昌某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该公司开设了教育培训项目。李某在该公司所属的培训中心担任老师,2023年6月4日,该公司以李某存在多次请假找人代课的事实为由,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辞退通知并把其移出工作群,李某于当天离职。6月11日,张某在某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对李某离职情况发表不当言论,并发送李某照片及姓名。李某以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文字表述主观片面,夸大事实,存在否认原告人品德行的言辞,对原告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等产生负面影响,确已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张某以文字形式在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李某同意在张某无法通过微信群发送赔礼道歉短信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张某需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