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会通过网络后台等技术对员工日常的工作,比如工作通话记录、软件聊天记录、互联网浏览、电子邮件记录等过程对员工的行为表现进行跟踪、检查。另外,也有公司在对员工开展工作调查的过程中要求查看甚至复制员工手机或电脑中的信息。此时容易涉及对员工信息和数据,甚至隐私权的问题,引发争议。对于公司设置监控系统对员工工作进行监测的行为,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2019)鲁06民终7145号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办理业务等工作需要,公司在所有办公电脑上安装了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是为了便于工作,是公司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并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而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依法举证行为。故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以及下载、保存员工使用办公电脑时的微信、QQ聊天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但在(2020)京0108民初14100号一审案件中,法院则认为,员工虽同意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其手机,但并未同意查看全部内容,更未同意导出其手机中信息。公司未经员工允许获取其私人微信对话记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公司虽主张信息并未泄露,不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对此行为性质的判断,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所要保护的法益。当时员工是在司的办公场所接受公司内审部门的调查,双方的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公司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在特定场合向劳动者施加压力获取对方手机信息,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因此取得的微信对话记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