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装修施工中受伤是何种法律关系?
案例:2019年3月份,被告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将位于XX市工业园水电隐蔽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召集原告黄某等人在从事水电安装, 日工资为每天200元,黄某在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因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后原告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0元。
各方观点:
原告黄某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是在为两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原告黄某系被告张某雇佣人员干活时受伤,应当由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与被告公司无关。
被告张某认为,其只是介绍人,张某与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即不存在承揽关系,也不存在发包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黄某受被告张某召集及指示从事工作,应当认定张某与黄某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庭审及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某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装饰施工,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其个人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但其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后果,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