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要慎重,主要理由有两点:
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
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
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变化。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印发(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2、23条规定了恋爱、婚姻、家庭犯罪中“应酌情从宽处罚”、“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情节。
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一篇
没有律师,谁替你思考?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