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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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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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律师在侦查辩护中的技巧与艺术

发布者:王成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19人看过

一、侦查辩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此条规定,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给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可以更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这也与世界上现行的大部分国家保持一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二、侦查辩护的重要性。

   在案件侦查阶段,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无法正常与外界沟通,不能自己聘请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一般应当由其亲友为其选择聘请辩护律师,但是其亲友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非常模糊,不甚了解,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往往对刑事律师在侦查辩护中的作用并不重视,因此错过了最佳的辩护的有利时机,而同时刑事律师因为各种原因不愿积极进行侦查辩护,缺乏强调侦查辩护的重要性由于在侦查时很多证据没有被有效固定下来,若承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体性,往往使真凶逃避刑罚的可能性也会加大,侦查辩护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往往是辅助线的工作,几乎很少有刑事律师在侦查辩护中会处理的游刃有余,律师进行的侦查辩护通常都是在一种缺乏记录的形式下进行的,辩护效果不甚明显;往往刑事律师在侦查辩护中难以成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遵守职业伦理的,能够超越侦查人员能力的实务派专家,也无法胜任符合刑事律师应有的本色的具有对抗性的辩护工作。

   三、刑事律师会见的目的与艺术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所做的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在这个限度内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问题,这是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本身应有的态度,但是同时需要具备那些对抗具有超强能力的侦查人员的力量,不仅需要掌握熟练的庭审技能,而且更加需要熟悉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技术,尽可能的让所有进行的侦查辩护都通向正义。尤其是我国目前具备了一定数量的刑事律师的前提下,急需进一步解决刑事律师的侦查辩护的质量问题;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根本没有阅卷权,并未存在证据开示制度;很多案件信息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才能取得,从而进一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以便展开律师的下一步辩护工作;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辩护人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一定的信赖关系,辩护人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与其建立最良好的信赖关系下,达到辩护人最佳辩护的心态,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会见的目的时为了确定辩护人的最佳辩护方案。为实现这一目的,建立信赖关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会见时,自我介绍,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什么被嫌疑的,怎么到案的?依据是什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答复的,需要在会见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真实情况,把握案件的“真相”,重要的是不是客观的嫌疑,而是在于犯罪嫌疑人对被涉嫌的事实是如何理解的,为了能够获得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的理解,需要对其开放式的询问;(2)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是否身体不适或者遭受刑讯逼供等等,辩护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上述证据或者材料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以后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提供一定的依据支持;(3)通过会见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家属慰问和关心,让其能够静下心来思考案件经过,同时侦查辩护律师需要时刻注意自己使用的语言,有时候,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可能自己清楚要表达的意思,不一定把自己的想法准确的传达给了犯罪嫌疑人,需要使用犯罪嫌疑人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侦查辩护律师应当继续往深处挖掘,钻进犯罪嫌疑人的灵魂中,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及证据来源,对其如何面对以后的侦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更让犯罪嫌疑人内心确信,值得信赖的不是侦查人员而是辩护人。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从程序性、实体性及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寻找突破口;寻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事由或者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理由。

   1、程序性辩护:

   主要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办案期限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如传唤是否超过12小时等;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实体性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积极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情形的法律规定,争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该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换言之,如果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即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条件和羁押的必要性。

   4、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方案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争取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辩护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积极提请建议对其不提请逮捕,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条件情形的案件,律师应尽量从多个角度寻求取保候审的突破口;另外一定要把握住刑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法律意见的时机,一般在刑事拘留的第三个星期为最佳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注意要多与司法机关人员以及当事人沟通;以免错过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否则律师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会更大。

   五、侦查辩护中律师充分行使其权利的技巧。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37条、第40条、47条、159条、第160条等规定,对辩护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限制作出明确规定;辩护要充分利用主要以下律师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3、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

   4、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7、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9、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0、侦查机关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六、侦查辩护中律师权利的限制及其注意义务。

   鉴于刑事案件在侦查辩护的特殊性,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也未收集完备,为防止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阻碍,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介入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需要辩护人特别注意

   1、辩护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辩护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6、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自行进行调查取证。

 

              作者:王成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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