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诉解释》第427条对督促程序的管辖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支付令申请格式内容编辑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支付令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如果有委托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律师的可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列写其他项目。
2.正文
正文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当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①请求事项。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②事实和理由。概括地讲,债权的发生和存在是事实,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便是申请支付令的理由。具体说来,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以及数额;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约定的归还期限;有无债权文书及有争议
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互相折抵计算的问题。
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追索,被申请人应当偿还,且有偿还能力,但是被申请人不予偿还的经过。
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应当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时间。附项应当写明债权文书复印件的份数所附书证或物证的名称、件数。
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提供债权凭证;对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二、支付令申请书必须是限于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