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毕业生、用人单位将其与劳动合同混为一谈,对违反三方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争议。
小明是今年7月即将毕业的某高校大四学生,在3月份成功与甲公司达成了协议,愿意前往该公司就业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然而在甲公司做了2个月后,小明又找到了一份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因此想离开该公司。甲公司的人事经理表示小明可以离开,但需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而小明认为在协议中并未明确提及违约金的事项,且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有固定情况的,除此之外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
三方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三方协议作为一份由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最后能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三方协议是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缔结的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而最终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本约合同。
关于预约合同的效力,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怀揣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也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预约合同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应当缔约说”,即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缔结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缔结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三方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主要为以下两种:
1、损害赔偿
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由被违约方证明。
2、支付违约金
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害赔偿情形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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