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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粘贴的借条,还能用作证据主张权利?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04人看过

     2014年,章先生向杨女士借款25万元,并向杨女士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息2分。2020年1月9日,杨女士以章先生未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借款本息。原告杨女士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系六片组合重新粘贴而成,并解释毁坏原因,是借条是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其已偿还所借款项,另有证人证实被告已偿还上述借款。

       借条被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

    答案是要具体分析,本案不具备效力。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提示,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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