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生育婚生子小金。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金由赵女士直接抚养,无需金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金先生自愿放弃探望小金的权利。后来,金先生想见见孩子,但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无奈前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想见孩子,真的不可以再探望了吗,探望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案是可以探望,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双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双方不能任意处置。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的,放弃的一方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