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在一起,但是否有婚姻关系直接影响财产所有的分配和身份的认定。
在财产处理方面:同居关系一般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一般以共有为基础。举例:二娃和翠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二娃年收入为100万,翠花没有工作,在家带小孩,后两人感情不和要“离婚”。他们财产的分配结果是二娃的收入归二娃所有,而翠花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但如果两人办理结婚证,二娃的收入则可以平分。
在身份关系上:婚姻登记后,婚姻身份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再次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同居。一方和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是,离婚时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而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外,还涉嫌重婚罪。
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应当以登记为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夫妻关系应当以结婚应当以登记为前提。如没有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点和我们一般说的男女朋友在一起生活没有任何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解决婚姻法历史遗留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作了但书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解释第五条,除在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男满22岁,女满20岁)并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外,其他情形不再认定为夫妻关系,而直接以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除特殊情况外,在民事纠纷中,我们国家并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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