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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盗版说“NO”!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当你还在电影院为《你好,李焕英》感动落泪,一些盗版片源却在网络中流传。影视剧盗播事件时有发生,而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制作、传播盗版片源的成本更低、手段更加隐蔽,如果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盗版的猖獗必将给影视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盗版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盗版即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等。

  盗版的行为多种多样,从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制作盗版复制品的行为,即对作品进行复制,制作出复制品,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制作者是侵权的源头;二是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或者为盗版提供帮助的行为,即自身不去制作盗版内容,而是对盗版内容进行传播,如将某个盗版影片上传到某网站中,或某个网站专门用来存储并提供盗版复制品;三是销售盗版复制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上述三种行为形成一条产业链,盗版者在进行复制后,都会进行发行,通过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来牟利。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盗版复制品行为的低成本、高利益使盗版更加猖獗,而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者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可见,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构成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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