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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的管控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794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职业化有以下三大特点:

  放贷主体呈扩大化,不囿于传统的熟人朋友,而是扩及到社会群众,部分外籍青年甚至形成地籍帮派,专业从事小额高利放贷。

  经营行为呈专业化,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款项交付方式均以格式条款事先单方面设计。

  通常伴随有高利牟利等不法现象,实践中“当头抽利”“隐形高利”“利息转付他人”“空白债权人”等现象屡见不鲜。

  职业放贷的社会危害表现在三个方面:

  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借款人一方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于出借方通过“当头抽利”“利滚利”或以现金形式收取额外利息等高利牟利行为,除了口头抗辩,并无其他任何证据。

  司法权威受到损害。职业放贷不仅充斥着高利牟利现象,而且一些放贷人往往在诉前采取过恐吓、高音喇叭讨债、跟踪甚至喷漆、拘禁等非法索债手段。当这些案件进入到诉讼执行程序后,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就非常尴尬,稍有不慎就被当成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类案件的借款人大多为弱势群体,且很多借款行为与赌博、六合彩、吸毒等违法活动相伴相生,给家庭背上沉重债务包袱。很多小额借款均以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债务人自身逃避外债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为此,该院建议:

  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建议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含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均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严格规制职业放贷人行为。如被告对主体或事实有争议一律强制职业放贷人本人出庭核实;涉及小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原则上不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民事诉讼行为等等。

  联合相关单位,协同整治职业放贷行为。由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建立协同整治“职业放贷”工作机制。鉴于职业放贷人普遍存在高利牟利现象,协助税务机关对其利息征收税费。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虚假诉讼、 “套路贷”、暴力索债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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