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是保险公司常用拒绝理赔的理由之一,但是现实生活中实习期有多种解释,在增驾实习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获得商业险理赔,司法实践中如何是来操作的,请看下列的案例。
【案情】
2018年4月25日,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卸车时失控侧翻,致使车辆损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维修上述车辆花费了修理费68880元,后**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查勘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68880元。驾驶员何某持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至2018年9月28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本案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且年检合格,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13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但保险公司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何某增驾实习期内,拒绝向何某理赔。
【分歧】
本案中,关于何某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增驾实习期是“实习期”范围内的一种,当然的受到“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保险条款的约束。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实习期”的解释有多种含义,增驾实习期与法律规定的实习期不同,该案中何某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经期满,何某持有增驾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在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实习期”含义的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为由,拒赔。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不能以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为由拒赔。
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涉及的“实习期”具有多种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见实习期明确约定为初次申领驾照后12个月。同时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领牵引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类型,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本案中,何某距离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时间已有10年之久,早已过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之后12个月,事故发生时何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本案事故并未发生在限制性解释的“实习期”内。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解释予以接受。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实习期的理解各不相同,而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该“实习期”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的告知义务,故应当作出有利于何某的解释,即增驾实习期不同于“实习期”,保险公司提出的“实习期免责条款”应是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在实习期间内限制驾驶特种车辆的情形,对于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本案当事人何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车祸,不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依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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