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知情购买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2人看过举报


  【案情】

  何某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为了工作方便何某想买一个笔记本电脑,但新的又太贵,所以何某就想在网上买个二手的。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何某找到了卖家程某。见面前,何辉曾咨询过专业人士程东所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在1600元左右,因此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500元成交。何某向程某索要发票,但程某说电脑买了二年多,发票要回去找一下,让何某先付800元,余款等明日拿来发票再付。第二天,程某没来,何某也联系不到他。此后不久,民警找到了何某,说他买的电脑是赃物,要追缴。

  【分歧】

  该案中,对于何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不知情购买赃物,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不应构成犯罪,但赃物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程某索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何某对赃物并不知情,虽然最终何辉只支付了800元,但其交易价格应以1500元为准,故其购买价格合理,何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何某购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作为赃物理应追缴,但其损失可由程某予以赔偿。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21341

  • 昨日访问量

    28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