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在为我们提供各种商品的同时,也催生了一批职业网购打假人,其以司法为手段,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打假。针对此种行为,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认真查明购买者是否是以消费为目的,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我院为例,今年4月到6月为止,共受理了15起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纠纷案件,经过审查目前已经撤诉6起。
从对案件的性质来看,网购打假案呈现三大新特点:
1、网购打假案中购物种类繁杂。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通过“淘宝”下单,购买的货物涉及种类杂,包括茶类、服饰、皮包等领域,且特意选择外地省市的店家。2、运作方式呈现专业化、团队化。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受理的15起案件为例,原告之间就是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团队,其专业化主要体现在自行准备起诉材料,且法院一旦受理后,原告就以案件已经起诉为由,再次向被告索取赔偿。3、纠纷案由发生新转变。由于2015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职业打假人也抓住了这一点,在网络购物领域,其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方面,包括商家使用“最”字类的绝对化用语、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而针对假冒伪劣等商品质量的投诉并不多。
二、网购恶性打假案明显增加,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利益是驱使“打假人”前进的最重要动力,通过此类诉讼,可以换取不菲的经济回报。2、网购退款程序便捷,从“7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出台使得网上退货十分便利,以淘宝为例,其还出台了“先行赔付”、“运费险”等政策,“打假人”一般都是在网购商品退款成功后再来法院起诉索赔。3、在互联网+的时代,网络购物、邮寄等环节都是全程留痕,网购就有利于固定相关证据,而在实体店购物打假其提交证据还有一定难度,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打假案件也发现,至2015年网购打假案的案例明显增多。4、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实务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打假人因此将此现象转变为其所谓的“商机”。
三、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涉案商品性质是关键,如果涉案商品是食品、药品一类的,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其他商品就需要根据案情进行查明。第二,查明原告是否是以消费为目的,是审查除食、药外其他商品案的关键,同时还可以借助院内的审判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中检索原告信息,查看原告是否有类似案件在法院。第三,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相关的审理建议或者案例指导等形式,逐步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抑制以恶惩恶的打假行为,倡导良性司法维权,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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