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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