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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撤销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7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高某将出生不久的女儿高小某遗弃在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多次联系高某,要求其接回高小某,均遭拒绝,遂报案。2015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高某做出行政警告处罚。经走访调查,高小某生父下落不明;高某本人成长于单亲家庭,只能联系到高某母亲,高某母亲亦表示,不愿接回和抚养外孙女高小某。2016年5月12日,高小某被送至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看护(以下简称临时看护中心)。2016年8月至12月间,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及临时看护中心数次联系高某及家人,高某声称放弃女儿的抚养权。2017年5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6月,临时看护中心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高某的法定监护人资格,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高小某的监护人。高某不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愿意担任被监护人高小某的监护人。

【调查与处理】

2017年7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遗弃子女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且严重失责,为高小某指定其他监护人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高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高小某的监护人。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于宣判当日生效。

【法律分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等义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血缘亲情的表现,更是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高某在女儿生病住院的情况下将其遗弃,且经过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仍不愿承担抚养责任,丧失了为人母亲最起码的良知,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既有对其遗弃子女行为的刑事制裁,还应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制裁。庭审中,高某称愿意抚养女儿,但其目前因遗弃罪被收监,难以承担起照顾幼儿的责任;女儿高小某出生至今三年多来,高某未尽到作为母亲抚养义务,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从高某的一贯表现看,其要求抚养女儿的意愿的真实性存疑,由这样一位母亲照顾幼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显然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女儿未来的学习生活。针对被申请人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并且严重失责,高小某生父下落不明,只能联系得到的外祖母也不愿抚养的情况,依法准许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明确第三人作为监护人,能更好地保障高小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有利于高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上海市首例适用上述意见、由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变更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案件,是上海在司法领域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探索与新实践。上述《意见》颁布之前,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见于1987年的《民法通则》与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但上述法律条文均未能明确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也没有明晰何方主体应当在撤销监护权后承担监护人资格。《意见》的颁布,明确了监护权可撤销的依据及相关程序,赋予了司法实务的可能,从立法确立到司法实践,彰显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的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临时监护等专门机构的设立,为民政部门作为申请监护人提供了完善的配套体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进行研究,走访上海福利院等相关机构,调查案件情况,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最终做出撤销法定监护人高某的监护人资格,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高小某监护人的判决。

上海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案件的审理,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司法领域中运用的又一探索,对社会中存在的遗弃子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敲响了警钟,为今后进一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范本。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变更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案件。本案适用特别程序,从主客观两方面驳回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遗弃子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尽为人父母的抚养责任现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案件判决后,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上海法治天地频道、《青年报》《上海法治报》、澎湃新闻、东方网、浦江天平微信等媒体予以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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