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一)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08人看过


《民法典》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运用该制度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似乎仍然弊大于利,需要细化分析。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在《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一文中,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构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梳理与解读,并基于此进行利弊分析,最终就该制度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存在的适用风险、未来发展空间和方向进行了探讨。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依据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以财产共同共有为基础

第一,须将日常家事代理权与“时间标准”相区分。

第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形成并非建立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基础之上,即使无财产共同共有与男女平等的背景,日常家事代理权仍可成立。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即使一方未获得配偶授权,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与他方为一定行为的对双方均发生效力。其指夫妻双方基于其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代理行为无需授权和追认,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行为。

第三,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以夫妻享有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为依据。

(二)法律行为理论已成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理依据

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更多承担的是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角色,寓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中。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于授权,此授权推定产生于夫妻关系形成之时,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产生的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产生与运行都遵从代理的行为逻辑。该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夫妻共同意思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个人意思构成夫妻个人债务。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推定为夫妻共同意思,所以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