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谢谢。
答: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问:请问这次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能否举例说明?谢谢。
答:系统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我们主要对照民法典等法律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修改。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我们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第二个方面,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继续研究细化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