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现丈夫跟人裸聊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取证,法院:证据无效!一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2人看过


针对此案

也引发了一些讨论↓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认为:个人隐私权利不能等同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
   
《宪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予以保护,但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保护界线尚未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夫妻系婚姻关系形成后的称谓,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源于个人,但与个人隐私应有不同。《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中对于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生活等行为或事件夫妻双方均应当享有知猜权,在此情形下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权利的范围不应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对于王女士的证据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纰漏。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表示: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权利与义务,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为了依法维权必然要极力调查取证,其调查取证是基于对方的违法事实所展开的,这是无过错方获取证据的前提,法律应当积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夫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就应得到支持;夫妻一方隐私权的保护若与夫妻法定权利义务相冲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保护应当保障;违法的隐私权与合法的夫妻权利的行使没有可比性,夫妻权利的保护应当放在首位;隐私权的保护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边界性应当依法严格把控,且应当体现公平性与正当性,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依法积极保护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毫无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在现实当中得到彰显。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